文 | 李祎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来源 | 家族传承护卫官
我对娃哈哈相关的舆论喧嚣感触很深,甚至一度觉得自己在律师行业待得太久,记得太多被遗忘的事。娃哈哈涉及国有资本的那些争议话题,本是 2000 年左右的热点,是我们上学时老师常用来举例的案例,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的书中也记录了不少当年国有企业与娃哈哈产权形成过程的细节,上学时老师也把“达娃之争”作为经典案例深入分析过。
其实,不仅是娃哈哈,很多有相似成长历程的民营企业,在 2000 年以后进行了大量企业的国有资产确权,不少有长期国有资产历史沿革的企业都实现了上市。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披露了大量民营企业、校办工厂、挂靠企业等在历史上涉及国有成分的形成过程,包括确权原则、方法、结果等,只是现在是 2025 年,写自媒体和公众号的很多没有经历过这段时期,他们未必会记得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家相互扶持、共同成长的那段历程。
现在有些自媒体为了引流、站在道德高地,动辄喊打喊杀,质问国有资产为何没分到钱、是否该保值增值、流失了谁来负责。但我们这些中国资本市场的亲历者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一路走来的经历,市场和相关财经新闻媒体不该遗忘。
我在 2012 年曾提出 “中国材料解决中国问题” 的观点,因为我们上学时学到的很多法理、伦理学、法哲学及案例都来自西方,但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这一套价值观未必适合中国,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痛点与西方不同,用教科书式的论点来审视相关问题,有时显得有很强的割裂感。
具体到娃哈哈,它最初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杭州的一家校办工厂。从 1978 年改革开放到 80 年代,很多民营企业家或个体户没有资格拿到工商执照和拥有自己的企业股权,因为当时包括经营资格在内的很多生产资料要么是集体的,要么是国有的,社会生产结构正从旧形态向新形态过渡。
所以,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靠挂靠承包,名义上产权属于国家,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承包经营,给原产权单位返回部分经营成果,承担经营亏损,盈利后给集体或国有企业分红,这是当时人们结合思维认识水平和变通方式进行的普遍探索。承包经营部的方式在八九十年代非常普遍,这些企业后来有些改制上市了,披露的历史沿革在巨潮资讯网等证券披露平台都能找到丰富例证。
当时,很多民营企业设立时,挂靠单位可能没出钱,只提供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因为当年不像现在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那么容易。那时候个人要想获得工商执照,必须与集体或国有单位合作。在那个社会活力焕发的时期,不少人靠贷款或微薄资金起步,在经济上行的近 30 年里发展起来,当时那种原始、初级的商业形态是现在的年轻人难以想象的,比如过去深圳的 BP 机进货成本极低,运到北京能卖出几十倍的高价,八九十年代很多企业家就是这样起步的。
当时很多事情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1986年开始实施,1994 年《公司法》才开始实施,八九十年代的承包经营、合营、联营等刚开始只是有个名词,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定义也是后来不断积累起来的。当时基本靠经营者的诚信维系,盈利了就分点钱,这就是最初的形态。很多老一辈的企业家心里“原罪”两个字一直压得很重,早年创办企业和后续的确权过程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早期不规范的情况太普遍了,总有些事最后是没有书面结论的,就会给民营的一方遗留不安全感。
如果在企业初始阶段国有企业出过钱,大概率会在历史文件中提及,而更高要求的确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在当时是没有的。A 股上很多历史沿革长的企业上市过程很曲折,若某个校办工厂发展而来的民营企业在 2000 年代登陆 A 股 IPO,就要找当初的挂靠学校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即教育局确认承包时的出资等情况,需要找到当事人访谈、拍照录音录像、签字后确认文书。这个过程中会对历史文件的细节尤其是是涉及出资的部分做非常仔细的确认,各方都不想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当时券商、律师、会计师会一起做这些工作,整理后让企业与相关主管单位形成历史出资确认协议。我推测,宗庆后在生前已经确认过相关问题,否则在这么多年的经营过程中,杭州上城区国资委早就会有反应。
二十年前的社会氛围,比今天更多一份包容,在看待这个问题时,往往能多些理解与体谅,少了些剑拔弩张的对立感。通过回忆、实事求是的协商和书面证据,很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承认企业资产来源于企业家个人出资和后续经营积累,从而形成有法律效力的确权结果,部分企业则会由国资部门确认持股比例或出资额度,整个过程需要细致论证,结果往往很保守,需有确凿证据证明出资过程,之后还要在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登记,拿到国有资产登记表才是法定生效且无争议的确权结果。经过这样的确权过程之后,国资管理部门和民营企业彼此都是认可确权结果的,也很少会出现推翻确权的后果。
我接触的案例多以上市为目的,有充足资源协调,地方政府也会支持经营好、回馈地方、依法交税的企业,确权过程相对规范。而有些企业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确权,那么这个历史上的经营主体可能逐渐消亡。民营企业与国有合资经营中,常见问题是实物出资的价值事后不好确认,因为设备可能是二手的,20 年后确认时可能已灭失,且早年缺乏发票、验资报告和评估,国资管理机构自然不认可。这些问题如果不能通过现金填实的方式做事后补救,事情可能陷入僵局,民营股东一方可能觉得无法补救的话,会慢慢将资产、业务、人员转移到新主体重新开始,有些企业就是这样重新做起来的。
娃哈哈有个特殊之处,其商标所有权属于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确权路径堪称典型。八十年代先是校办经营部,1999 年国企改制时各方协商确认国有资产占 51%,但 49% 的持股人至今在工商登记上还是缺失。经过多轮工作,2008 年才有明确确权结果,宗庆后持股 29.4%,工会持股 24.6%,上城区国资委持股 46%。
宗庆后先生在经历与外资合作的磨砺后专业能力很强,据说自学法律到了专业水准,完成确权对女儿宗馥莉很重要,我认为这可能是宗庆后先生能为女儿做的最关键的一项,因为人去世多年后再确权可能无法成功,这也是很多民营企业的教训,确权有时间窗口,错过后可能因记录灭失、经办人变动、新官不理旧账等导致无法确权,江浙沪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吃过这种亏。
“达娃之战” 的主体是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娃哈哈商标一直在集团公司,达能曾想购买但未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8 年终审判决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食品公司获授权使用商标而非拥有所有权,这是娃哈哈与外国资本博弈的结果。
历史上其他民营企业在商标确权时,需考虑最初注册单位,若商标最初不是属于民营一方,而是原属于国有方,确权到民营企业难度大,缺乏协议的话,多数民营企业只能将商标归还国企,重新创立品牌,虽有影响,但凭借商品、技术、渠道等仍可能经营起来,很多民营企业确权最终也是如此,商标留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
1996 年的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宗庆后与法国达能合资的公司,娃哈哈接触外资很早,1994 年该公司就以美元出资,1996 年时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占 65% 股份,韩国株式会社占 34.2%,已是中外合资公司,所以娃哈哈有境外资产并不奇怪。
起初娃哈哈与韩国株式会社合作不成功,韩国人退出,引入新加坡金加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达能和一家香港公司投资,1997 年金融危机时香港公司将股权转给达能,达能成为持有 51% 股份的大股东,这种局面持续了近 10 年。当时娃哈哈有 9 个主体,合资公司收购 5 个,另外 4 个在体外,是达能当时不愿意收购的公司。达能注重盈利,不盈利就退出并要求赔偿,而宗庆后更了解中国市场,用体外公司做达能不愿做的业务,盈利后分红回合资公司,达能每年分红,对体外公司代工行为默许。
2005 年 10 月,宗庆后趁达能派来新董事,签订《代加工协议》,明确非合资公司可获商标授权、自主研发新产品、向合资公司供货,结束了此前的模糊状态。后来达能因非合资公司盈利增多提出权利要求,双方在境内外发起多起诉讼,涉及商标、税务、竞业等方面,但最终达能退出,因为娃哈哈的体内体外结构利润可调节,若关系恶化,合资公司利润可能变薄直至无价值,达能将股权卖回宗庆后是理性选择,娃哈哈靠这种结构调节能力让达能知难而退。
国资股东自 1999 年确权,就在娃哈哈与达能诉讼期间披露了很多宗庆后信息,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应知晓但未异议,直至宗庆后离世也未提出异议。若如自媒体所说娃哈哈集团多年未分红,每年分红都需股东会决议,集团公司财务报表也应该是经过审计的,若多年不分红,国资早年不提异议却在家族纠纷时跳出来,有什么样的理由,且需考虑是有利润不分还是无利润可分,国资是否收到财务报表、为何不对低利润提异议,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角度来看,还需要进行法律分析。
2025 年 2 月,宗馥莉出现在娃哈哈集团的工商登记董事、监事及联络员备案中,体现了家族代际交替,公司股权结构未变,仍有娃哈哈商标,宗庆后个人持股由宗馥莉继承,职工持股会和上城文旅(杭州国资委持股)也未变。回顾这些,能看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共同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留下的法律和思想痕迹。
我们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中国民营企业家在确权和企业产权方面存在很多普遍问题,希望能通过这次分享让大家有所了解。
现场有律师朋友分享了类似案例:某国有企业服务公司负责酒店、商场等三产,1996 到 2000 年国企改革时,因发不起员工工资,负责人被逼下海,员工没钱买股,他借钱逐步增持至持股 70% 左右,国资和其他员工持股不到 30%。后来土地升值,退股员工和未分红员工举报他挪用资产、贪污,导致他入狱,经历多次审理。律师团队找老领导、准备评估报告等证据,二审时检察院撤销公诉,但法院仍判刑,之后又涉及股东会决议无效、股权转让无效等民事诉讼,其中房地不一体的案件胜诉,法官认为要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现在很多并购重整找国企壳,这些壳是新产权制度下的资产,没有历史包袱。还有华泰证券的专业团队在做汉河电缆IPO项目时,券商和律师在村里住 3 年,挨户访谈村民,用 3 年时间将股东人数减到 200 人以下,过程就是找证据还原事实。
回想这些,不禁感慨,这些事才过去 20 年,却像上个世纪的事,当时很多现在的大企业都有类似经历,处理过程中可能要付出大量成本“排雷”,有些确实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主体,会选择自然消亡、新设的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经历这么多年的大浪淘沙以后,出资方面还遗留有历史问题的企业其实已经不多了。谢谢!
*本文为作者在德谕泽“律师会客厅”活动上的分享。
▲ 刘文娟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李祎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 德谕泽“律师会客厅”第二期与会嘉宾合影